3.1.企业资格和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二标段:
企业资格要求: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
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投标人拟派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
3.2.财务要求:财务运行状况良好,没有财务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投标时提供2023年度至202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如果投标人成立不足三年,须提供自企业成立之日起至今的财务状况报告)。
3.3.信誉要求: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和拟派项目经理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3.3.1.被列入全国或省级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黑名单”且在管理期限内的(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
3.3.2.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且在管理期限内的(投标人);
3.3.3.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且在管理期限内的(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和拟派项目经理);
3.3.4.投标所用资质项在全国或省级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资质状况被标注资质异常状态的(投标人);投标人需提供上述途径查询结果截图,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查询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后,投标截止时间前,查询结果需显示时间。若存在一个及以上记录的,其投标资格应予以否决。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 网站、省级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等渠道进行查询复核并留档,以查询复核结果为准,查询信息的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
3.4.执行的政府采购政策资格要求:为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和监狱企业视同中小微企业)。投标人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
3.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6.其他要求: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提供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的相关******公司基本信息、股东信息及股权变更信息)】。
注:(1)招标人应对该项目中标候选人的资格、业绩等信息进行审查,发现投标不符合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标准、存在虚假或不实材料的,招标人将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并将违法违规情况移交至行政监督部门。
(2)合同签订前,招标人有权对该项目中标人的资格、人员信息等进行核查,发现有虚假或不实信息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人资格,并重新组织定标或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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