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江汉路1、3、5号房屋5年租赁权
公告概要
“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江汉路1、3、5号房屋5年租赁权”是2026年09月22日发布于浙江省·杭州市的中标公告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投标资格要求、开标时间地点、评标办法等关键信息。中策大数据提供该中标公告公告全文及相关参建单位信息查询。
公告基本信息
- 信息类型
- 中标公告
- 所属地区
- 浙江省· 杭州市
- 发布日期
公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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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江汉路1、3、5号房屋5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6ZL17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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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登录后查看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登录后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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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底价 |
380100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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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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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宣小姐、王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1-登录后查看、0571-登录后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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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杭州市上城区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中心A座27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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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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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名称 |
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江汉路1、3、5号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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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落位置 |
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江汉路1、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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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杭房权证高新移字第登录后查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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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41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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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用途 |
非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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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分类 |
其他用房 |
其它权力情况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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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现状 |
出租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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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事项 |
1、租赁房屋位于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江汉路1、3、5号1楼,本次招租面积413.25㎡,系房屋所有权证证载房屋建筑面积,若本次租赁房屋的实际面积与上述明示的招租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具体以房屋现场展示为准。杭房权证高新移字第登录后查看号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总层数24,建筑面积413.25㎡、套内建筑面积389.05㎡;附记载明:总层数包含地下层。规划批准为商铺。 2、租赁房屋证载房屋所有权登录后查看公司,根据其出具的《授权书》,出租方进行公开招租。 3、租赁房屋质量、位置、招租面积及水、电容量均以现场展示为准。租赁房屋的装修部分不以展示现状为准,租赁房屋在移交时,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4、租赁房屋已出租,租期至登录后查看。原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权。原承租人应按照杭交所公开交易的要求办理报名和报价手续,若其未按照公开交易的要求办理报名和报价手续的,视为原承租人自动放弃本次公开交易的同等条件的优先承租权。 |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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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登录后查看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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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面积(㎡) |
41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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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 |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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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租日 |
拟自登录后查看起租(若未能在上述日期交付的,具体以实际交付之日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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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租期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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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支付要求 |
一年一付 先付后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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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调整方式 |
自第二年起,租金在上一年基础上每年递增1%,直至租赁期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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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第一计租年度租金的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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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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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用途要求 |
承租方保证按照约定的用途范围内使用所租赁的房屋,不得用于餐饮、娱乐、教育培训、医疗美容、生产车间等行业,否则视承租方违约。承租方需按国家规定依法经营,自行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和支付相关费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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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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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承租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并在《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出租方对于租赁业态的要求仅系按照整体经营目标设定,不构成出租方对于满足该业态的任何实质或预期承诺。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租赁房屋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房屋规划用途和房屋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4)承租方在该租赁物业内开展及经营其业务前,应向政府主管部门取得所有必要的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等,自行办理相关许可证及相关登记文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租方应确保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在租赁期限内完全有效,及在各方面均符合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规定。并且,承租方在该租赁房屋的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必须确保其经营的合法性,否则,承租方将承担因其不正当经营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5)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转租。如承租方擅自转租的,转租行为无效。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6)该出租房屋的房屋质量、面积、具体位置及水电状况均以该房屋现场展示为准。若有搭建部分,搭建部分不在本次租赁范围内。 (7)承租方未事先征得出租方及按规定应报经有关部门核准的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使用性质。承租方如需对房屋进行改造、装修或增扩设备时,应事先征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同意手续后,方可进行。 (13)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及租赁房屋的交付详见《房屋租赁合同》等交易合同。 3、本次房屋租赁权的交接,在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进行。具体如下: (1)承租方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后,由出租方负责通知承租方并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方,承租方应在出租方通知的期限内与出租方办理交付手续。具体如下: ①原承租人获得交易标的的,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即视作出租方已完成租赁房屋的交付。 ②原承租人未获得交易标的的,出租方负责清退原承租人后,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方。承租方应理解出租方在清退原承租人工作方面的复杂性,若原承租人的清退时间或租赁房屋腾空时间难以确定而导致租赁房屋延迟交付的,不视为出租方违约。承租方应同意无条件等待出租方清退原承租人,直至交付止,同时不提出任何附加条件或要求修改已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实际交付时,承租方和出租方补签移交确认书(若有),明确租期起始时间。租赁期以移交确认书上确定的交付日起算,即出租方未能在约定起租日前交付租赁房屋的,以实际交付之日起算租赁期限。 承租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自愿清退租赁场地的原承租人的,出租方可给予协助。在租赁场地的清退过程中,承租方提出的任何附加条件或要求修改已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时,出租方不予支持。 (2)若承租方逾期付款的,出租方有权延期交房,但租期不作顺延。 (3)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4、本项目承租方须交纳交易服务费,计算标准如下: (1)本次交易有二个及以上意向承租方报名且成交的,承租方须缴纳按首年一个月租金计取的交易服务费; (2)本次交易只有一位意向承租方报名且成交的,承租方须缴纳按首年半个月租金计取的交易服务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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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资格条件 |
合法注册和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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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勘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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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期间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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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吴先生 |
联系电话 |
登录后查看6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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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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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金额 |
120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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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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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房屋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
信息披露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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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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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竞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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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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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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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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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专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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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幅度 |
登录后查看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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