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受让方如被确认为受让方,须按照转让方提供的《资产交易合同》版本签署合同等文件。 2、只有一个符合资格的意向受让方报名参加交易的,转让方将按挂牌价与该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与其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资格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网络竞价交易方式组织交易。经组织公开交易确定受让方后,转让方和受让方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3、本次交易的资产以现场可见实物为准,按现场存放、现状转让。交易合同不因交易标的数量等误差而变更、解除或终止,交易价款不因交易标的数量等误差作调整。 4、转让方按交易标的现有质量、用途、数量和现状(包括物理现状及产权现状等现状)进行转让。 5、受让方须按交易标的现有质量、用途、数量和现状(包括物理现状及产权现状等现状)予以受让。 6、受让方应自行对交易标的的有关状况,包括但不限于:用途、结构、质量、性能、功能、拆卸、运输、安装等项目的现状及实际情况作充分的了解,对受让交易标的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了独立的调查、分析和评估,承诺不在受让交易标的后以上述交易标的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与受让交易标的前所知悉的情况不符而要求解除《资产交易合同》或退回交易价款、赔偿。 7、受让方须在《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交易价款。自交易标的交接之日起,受让方应承担与交易标的相关的一切义务、责任并享有相应的权利。交易标的必须自交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搬迁完毕。超过交易标的受领拆卸装运时限5个工作日的,视为受让方放弃受领余下交易标的物,受让方应立即无条件退出资产摆放现场,转让方有权对余下交易标的物另行处置。 8、本次转让交易标的涉及的法定税费、交易服务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由交易双方各自依法承担;交易标的的拆卸和搬运及处置等一切费用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9、交易标的以现状移交,移交后受让方负责交易标的的安全保卫工作。
特别提示:转让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交易标的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意向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方了解交易标的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交易标的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产权交易机构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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