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告
伽师县人民法院定于2026年10月04日10时至2026年10月05日10时止(北京时间)、(延时的除外)在“淘宝网”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拍卖标的:位于喀什市南湖路36号院阳光小区C8栋2单元2141室。
建筑面积:104.78平方米
议价:****元
起拍价:****元
保证金:40000元
规划用途:住宅
拍卖标的权属所有人:庹某
拍卖机构:淘宝网
二、竞买人须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保证金,经人民法院或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拍卖结束后,本标的物买受人原支付的保证金作为成交款的一部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未竞得标的的竞买人所交付的保证金将不计息退还。
三、拍卖方式:设有起拍价的增价拍卖方式。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
四、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2026年09月10日10时起至2026年09月20日20时止(节假日除外)接受咨询(咨询电话:0998-5713526)。
五、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担保责任。有意者请联系咨询电话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请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
六、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6年09月30日前与本院联系。
七、拍卖成交余款须于2026年10月10日16:00时前缴入法院账户(单位:伽师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公司伽师县支行;账号:**********************767,买受人付清成交价余款后持付款凭证及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手续等)至伽师县人民法院(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迎宾路31号)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税费负担情况:
1、标的物产权过户变更登记本身形成的税费等按国家及当地主管部门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被执行人应承担的税费,由买受人先行垫付,买受人自收到拍卖(变卖)成交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垫付的因网络司法拍卖(变卖)本身形成的税费票据至本院,由本院从拍卖(变卖)款中优先偿付的税费。买受人有正当理由无法在上述期间办理的,应提前向本院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本院审核同意后可延期。逾期未按上述规定办理的,本院不再从拍卖(变卖)款中优先偿付,请买受人自行向被执行人主张该权利;
2、不动产过户期间如因房产及土地权利性质、用途、使用权类型发生变更而产生相应出让金、房屋维修基金等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3、标的物可能存在的物业管理费、水、电、气等欠费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4、法院不负责调取、提供拍品原所有人不动产户籍信息及其名下其他财产信息、婚姻状况、拍品前次成交价格票据等材料,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竞买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
咨询电话:0998-5713513,***********
监督电话:0998-5713518
联系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迎宾路31号
此公告在“淘宝网”上发布。
二〇二六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