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通榆县久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物质锅炉改建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白环审字〔2026〕119号)
公告概要
“关于通榆县久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物质锅炉改建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白环审字〔2026〕119号)”是2026年09月24日发布于吉林省·白城市的前期项目公告,公告信息包括招标单位为兴隆山镇政府。中策大数据提供该前期项目公告全文及相关参建单位信息查询。
公告基本信息
- 信息类型
- 前期项目
- 所属地区
- 吉林省· 白城市
- 发布日期
公告涉及单位
公告正文
你单位委托登录后查看公司编制的《登录后查看公司生物质锅炉改建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其审批申请已收悉。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专家组现场审查及复核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该项目为改建项目,总投资登录后查看元,其中,环保投资登录后查看元。建设地点位于通榆县兴隆山镇(第十中学对面)企业现有厂区内,项目中心点坐标为东经122°26′10.572″,北纬44°49′15.197″。厂界东侧紧邻农田,南侧紧邻农田,西南侧紧邻闲置空地,西侧紧邻榆林新苑小区,北侧隔创业东路距企业边界23m为通榆县第十中学。最近敏感点为厂界西侧紧邻的榆林新苑小区。项目在现有锅炉房内建设,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拆除现有1台已损毁的14MW燃生物质锅炉,并在原位置建设1台12.6MW燃生物质锅炉,采用当地生物质秸秆为燃料,年设计消耗量为12000t/a。其他辅助工程、储运工程、公用工程及环保工程均依托现有。项目不改变现有供热范围及供热面积,规划供热面积仍为15.7万m2,供热管网依托现有已建成的供热管网。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为:颗粒物2.0329t/a、二氧化硫5.4000t/a、氮氧化物10.7316t/a,相对企业原有燃煤锅炉许可排放量总量不增加。
二、根据该《报告表》的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在全面落实该《报告表》中所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加强环境管理的情况下,我局原则同意该《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要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运输和暂存施工物料等环节应采用苫布遮盖,运输车辆及机械应选用符合标准的高品质燃料,定期对施工场地周围进行洒水降尘。运营期锅炉烟气经低氮燃烧+湿式除尘器+静电旋球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45m高,内径1.2m的烟囱(DA001)排放。烟气中各污染物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中表2新建燃煤锅炉排放标准限值要求。生物质燃料和灰渣等在厂区内装卸车和堆存等环节产生的无组织扬尘采取湿式除渣,灰渣日产日清,定期洒水降尘,灰渣间和运输方式密闭,燃料库半封闭,在锅炉房内打撒打碎上料等措施后,无组织粉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表2中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厂区现有排水设施,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通榆县兴隆山镇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施工废水经临时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全部回用到施工环节,不外排。运营期设备冷却系统排污水和湿式除尘系统排污水全部回用至锅炉灰渣调湿降尘,不外排;软化水系统排污水部分回用至锅炉房地面冲洗,剩余软化水系统排污水同锅炉排污水、生活污水、地面冲洗废水一起经厂区总排口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排至兴隆山镇污水处理站处理,厂区总排口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表4三级排放标准。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合理安排施工时间,车辆运输过程中禁止超载、超速,禁止鸣笛;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禁止夜间(22:00至次日06:00)施工,同时利用现有锅炉房等建筑进行隔声降噪。确保施工期厂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25)中标准限值。运营期厂区现有平面布局合理,生活区布设在厂区北部,锅炉房等噪声源布设在厂区中部,生物质燃料库在厂区南部,确保主要噪声源远离周围学校、居民区等声环境保护目标;优选低噪声设备,锅炉、风机等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加强设备运行管理,定期对噪声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同时利用锅炉房隔声,距离衰减,周边绿化等进一步降噪。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1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施工人员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定期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置;施工过程中产生少量的建筑垃圾,送至城市建筑垃圾处理场处置;设备废包装物具有回收利用价值,可外售废品回收企业进行综合利用;拆除的废锅炉等设备原由政府投资购买,所以由兴隆山镇登录后查看公司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完成后进行法拍外售。运营期锅炉灰渣暂存在厂区现有灰渣储存间内,定期外售农业种植合作社作为生物质肥料还田利用;废离子树脂由厂家回收综合利用。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相关要求。
(五)严格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锅炉房地面及基础、灰渣储存间地面进行一般防渗,燃料储存间地面进行简单防渗,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中防渗要求执行。企业应定期对厂区现有地下水分区防渗措施进行定期排查和维护,一旦发现防渗层出现破损等问题,应立即采取防渗修复措施,确保防渗满足要求。
(六)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制度。你单位应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在排污行为发生日前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重新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
(七)你单位在项目运营期间,一旦发现锅炉烟气中颗粒物无法稳定达标排放,应立即进行锅炉烟气除尘系统改造。
四、请你单位与设计、施工单位密切配合,全面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严格按该《报告表》及本批复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工作。该工程建成后,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你单位接到此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至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负责“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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