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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进一步规范农药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综合整治行动典型案例

招标公告 安徽省 合肥市 发布日期 信息整理中策大数据

公告概要

“合肥市进一步规范农药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综合整治行动典型案例”是2026年09月16日发布于安徽省·合肥市的招标公告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投标资格要求、开标时间地点、评标办法等关键信息。中策大数据提供该招标公告公告全文及相关参建单位信息查询。

公告基本信息

信息类型
招标公告
所属地区
安徽省· 合肥市
发布日期

公告正文

为深入推进农药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综合整治行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农资市场秩序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现将合肥市及周边地区2026年查处的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登录后查看公司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生产劣质农药案

基本案情: 当事人于登录后查看委托登录后查看公司生产天润大师®甲·氯·双氟农药产品500瓶,规格80克/瓶,单价登录后查看元/瓶,获利登录后查看元;2024年登录后查看公司生产加工敌百虫200袋,规格60克/袋,该批次产品经新乡县农业农村局监督抽查,标准标示值≥90.0,检测值71.0,单项结论不合格;登录后查看接东海县农业农村局案件线索,查实当事人生产徽斧®“2甲·氯·双氟”无法提供生产许可证(剂型:悬乳剂)证明文件,生产加工数量10箱,销售9箱,销售单价登录后查看元/箱,共计获利登录后查看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委托及自生产加工天阔大师、徽斧®甲·氯·双氟农药产品,违反《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按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处理;委托生产敌百虫农药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款。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及《安徽省农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涉案农药产品生产、加工和经营,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 没收违法所得298登录后查看元;2. 没收违法生产涉案农药产品工具、设备1套;3. 处6000登录后查看元罚款;4. 共计缴纳罚没款6298登录后查看元。

案例二:庐江县罗河镇某兽药饲料店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劣兽药案

基本案情: 登录后查看,庐江县农业农村局收到12345便民热线记录单,投诉人反映其于2月1日在庐江县罗河镇某兽医饲料店花费十元购买治疗小鸡拉稀的药品(救禽回生丹),通过农业部政务通查询该药品生产批号时未查询到备案信息,认为该药品属于假兽药。当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店铺无名称,营业执照显示经营者为个体工商户,无兽药经营许可证,门店内三个玻璃药品柜均存在兽药产品,兽药品种共14个,其中1个品种兽药过期,8个品种兽药经查询追溯码尚未在追溯系统中入库、追溯码不正确。经向多家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协查,确认上述8个品种兽药均为假冒产品。经查明,当事人自2025年2月份开始在经营门店售卖兽药产品且未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涉案兽药货值共计人民币登录后查看元,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登录后查看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涉案8个品种兽药按照假兽药处理;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过期兽药为劣质兽药。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劣兽药的行为,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及《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 没收违法经营的兽药14个品种;2.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登录后查看元;3. 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3.1倍罚款,计人民币登录后查看元。以上共计人民币登录后查看元。

案例三:长丰县水湖镇某农资经营部经营劣质农药案

基本案情: 登录后查看,长丰县农业农村局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记录单,反映“李先生来电反映:4月3日在某农资服务中心购买50瓶农药,商家撕毁标有生产日期的农药标签,其使用后西瓜生长不是很好,怀疑农药过期”。经查,当事人正在经营的兰月福美特“氯吡脲”(植物生长调节剂)农药产品登录后查看公司业务员配送,共计数量250瓶、进货单价登录后查看元/瓶、货物价值35登录后查看元。截至立案调查,当事人已销售142瓶(包含销售给长丰县罗塘乡某农资店50瓶),销售单价登录后查看元/瓶、获利金额共计登录后查看元。现场检查待售涉案农药产品数量共计130瓶(其中2瓶未标识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经二维码识别发现追溯码信息显示该产品生产日期2023年1月至10月,农药保质期法定期限为2年,该农药产品已超过质量保证期。当事人主动将106瓶涉案农药产品交长丰县农业农村局销毁处理。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及《安徽省农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 没收保存的涉案农药产品106瓶;2. 没收违法所得登录后查看元;3. 处300登录后查看元罚款;4. 共计缴纳罚没款3登录后查看元。

案登录后查看公司经营劣质农药案

基本案情: 登录后查看,本机关收悉合肥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核查处理2025年农药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通知》所附《2025年农业农村部农药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汇总表》登录后查看公司经营的41%草甘膦异丙胺盐水剂(标注农药登记证号PD登录后查看,标称生产企业委托登录后查看公司、受托登录后查看公司,生产日期/批号登录后查看),综合判定结果为不合格。登录后查看,本机关依法送达《农药监督抽查结果确认通知书》,当事人表示涉案企业已依法申请复检,经复检结果仍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登录后查看采购涉案产品数量2500瓶,进货单价2.3登录后查看元/瓶、货值金额575登录后查看元;销售单价2.5登录后查看元/瓶,截至登录后查看涉案农药产品退回发货单位,未销售(依法抽样检测3瓶),获利金额登录后查看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农药,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经营为劣质农药。鉴于当事人涉案农药产品立案调查前主动退货给发货企业,未销售,知错改正未造成农业生产损失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参照《安徽省农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涉案产品,作出如下处罚决定:一、没收违法所得登录后查看元;二、处800登录后查看元罚款;三、共计缴纳罚没款800登录后查看元。

信息来源与说明

"本公告内容由中策大数据自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及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权威公开渠道聚合整理,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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