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轨道交通2号线李子坝轻轨站游客服务中心及旧闻馆征集合作经营方
一、项目概况以及打造业态
本次合作范围位于重庆市轨道交通2号线李子坝轻轨站一楼的游客服务中心及7楼的旧闻馆,建筑面积分别为500平方米及246.4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746.4平方米。经营业态为打造“文创展销+休闲打卡”的综合业态。
征集方拟通过征集合作经营方的方式将游客服务中心和旧闻馆进行提档升级。一是引入商家对整个游客服务中心重新装修,引入轻餐、茶饮的业态,增加落座休息区,增强游客体验感。二是游客服务中心保留轨道文创展示及售卖业态,与引入的业态相互融入,强化轨道元素与昭示性。三是旧闻馆的陈旧报刊承载着重庆的历史记忆,具有不可替代的文化价值,故需保留7楼旧闻馆的展示功能,并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提档升级,同时引入茶饮咖啡类业态,增加服务性。
二、信息披露公告期满,若未征集到合作经营方,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直至征集到意向合作经营方。
三、意向合作经营方应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提交合作经营申请,并在其资格被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将项目交易保证金32.62万元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保证金交纳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四、信息披露公告期满,若仅征集到一家符合交易条件的意向合作经营方,则交易双方按照挂牌底价与合格意向合作经营方报价孰高原则确定交易价格,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交易条件的意向合作经营方,则通过综合评议方式(详见附件1《综合评议评分标准》)确定最终合作经营方(开展综合评议时间以重庆联交所书面通知为准)。评分小组按照权重分值体系对意向合作经营方相应的文件进行评定形成分值,分值最高者被确定为最终合作经营方。
五、为保护征集方和合作经营方的合法利益,征集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合作经营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征集方原因,意向合作经营方(合作经营方)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的交易服务费用后,征集方有权扣除合作经营方所交纳的剩余保证金,作为对征集方的违约金:
(1)意向合作经营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投资申请的;
(2)如本次交易进入综合评议程序,意向合作经营方未按照综合评议方案的要求递交竞投文件或未按照规定参与综合评议的;
(3)意向合作经营方提供虚假材料、虚假数据的,本申请书项下承诺事项失实的;
(4)在被确定为合作经营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征集方签订合作经营协议或未按合作经营协议及公告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
(5)各合作经营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
(6)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运营合作行为的;
(7)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合作经营方被确定为合作经营方后,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按合同约定转为首期房产场地使用费,其余意向合作经营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
六、意向投资经营方在提交合作经营申请时,须认真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公告全部内容(含附件2《合作经营协议》),并书面承诺按照附件3《承诺函》内容参与受让。
七、合作经营方须了解合作经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房产场地使用费(以下简称“使用费”):首年使用费挂牌底价为108.76万元/年,从合同起算日起每年按照3%同比递增,按照先交后使用的原则,每3个月收取一次。
(二)合作期限:8年。
(三)免收使用费:6个月(首年月使用费标准计算),在前4年合作期进行分摊。第1年免收前3个月使用费;第2-4年每年的第1个月做使用费抵扣(每月抵扣金额=首年月使用费),即:第1个月应交使用费=当年当月使用费-首年月使用费,且无论项目赚亏,合作方都须按时足额交纳使用费(具体详见附件2《合作经营协议》)。
(四)文创合作要求:一是合作经营方需每年设计、开发、生产带有轨道IP不同款型的文创单品不少于4种。二是合作经营方负责安排经营人员对李子坝游客服务中心文创产品进行销售,并须使用征集方指定的收银系统,由征集方全额收取文创销售收入后,每半年结算并按比例返还,其中征集方提供的文创产品按其指定价格售卖,联合开发的文创产品由合作经营方定价售卖。三是合作经营方需承诺经营区域内征集方提供的文创产品的含税销售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年。四是饮品、轻餐等其他经营业态所涉及的用品用具均需紧扣重庆轨道或李子坝车站元素,以进一步提升重庆轨道文化的传播力和影响力。
(五)文创收入分配比例:
(1)李子坝场地销售收入分成:①征集方自有产品,按销售收入的 8:2(征集方8成,合作经营方2成)比例分成。②联合开发产品以及合作经营方自有产品,按销售收入的2:8(征集方2成,合作经营方8成)比例分成;
(2)合作经营方其他自有渠道销售收入分成:①共同开发产品,按照销售收入的 2:8(征集方2成,合作经营方8成)比例分成。②征集方自有产品,按销售收入的 8:2(征集方8成,合作经营方2成)比例分成。
八、意向合作经营方须自行通过相关资料、实物查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物管由合作经营方自行外聘物管公司签订相关房产服务协议,该协议房产服务期限不能超过合作期限,且需符合征集方相关管理要求等),一经递交合作经营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合作经营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九、意向合作经营方应在被确定为合作经营方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公示的协议版本与征集方签订《合作经营协议》,在签订合作经营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交易服务费(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承诺函》)和首期使用费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并同意重庆联交所在收齐交易服务费及首期使用费后2个工作日内,将首期使用费划至征集方指定账户;同时,在签订合作经营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履约保证金(首年6个月使用费或是同等金额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且见索即付的独立的保函)、装修保证金(首年3个月使用费)至征集方指定账户。
十一、标的踏勘联系人:何老师,***********。
十二、项目的备查资料:合作经营协议。
合作方资格条件:
1.合作经营方须为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有效存续时间已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及以上(须提供营业执照)。
2.合作经营方须具有三处及以上在商圈或景区的商业项目,且该单个商业项目经营场所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须提供经营场所相关证明材料:①若为自持房产的,须提供产权证明,同时提供截至信息披露期满仍在履行中的销售或采购类等经营材料;②若为其他情形的,须提供截至信息披露期满仍在履行中的租赁合同、委托经营协议或合作协议等证明材料,以及租金付款凭证等合同履行证明材料)。
3.备注
(1)完整会计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2)商圈:指一定经济区域范围内,由多个商业综合体及各类商业设施聚集形成,具备稳定消费承载体、商业集聚效应与市场辐射能力的商业集聚区域。
(3)景区:指以旅游及配套相关活动为主要功能(含核心功能之一),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康乐健身等服务功能;配备完善旅游服务设施、提供标准化旅游服务,设有统一经营管理机构且地域范围界定清晰的独立文旅管理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