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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承租方在提交报名前,应自行对标的物业进行独立的、充分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物业产权信息、建造标准、当前租赁状况、装修情况等,并应全面、仔细阅读并理解全部招租公告、竞价须知、拟签订的租赁合同(如有提供)等交易文件。承租方理解并确认,其基于自身调查了解所做出的租赁决策及后续履约行为,均系独立判断的结果。因承租方未进行充分核查或理解偏差所导致的任何风险、损失或纠纷,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2.意向承租方报名参加物业承租的,即视为已对标的物业查验、知悉了解并无条件接受物业的全部现状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包括已知及未知的瑕疵),并同意承担该瑕疵带来的全部风险。意向承租人明确承诺,在成为承租人后不以标的物业存在瑕疵为由,拒付、扣减租金/费用,或要求出租方(或招租交易机构)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
3.承租方应在深圳联交所出具《公开招租成交通知书》后,按照招租公告规定的时间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及相关协议(含补充协议)。若因承租方原因未能按期签约或拒绝签约,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及深圳联交所有权取消其承租资格且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招租保证金;同时,出租方有权将该物业再行招租,且无需对承租方承担任何形式的违约或赔偿责任。
4.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承租方已交纳的招租保证金不予退还:
(1)意向承租方在参与本次公开招租过程中所作出的任何保证和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其在联交所报名、竞价、成交等交易环节中通过意向承租申请书、竞价须知、租赁合同等书面文件作出的保证和承诺)存在隐瞒、虚假、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违反或未兑现其保证和承诺的;
(2)意向承租方在公告截止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或者作出撤回承租申请实质行为的;
(3)挂牌期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意向承租方不按招租底价与报价孰高原则成交的;
(4)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时,意向承租方未参加后续网络竞价的;
(5)在竞价程序中各意向承租方均不应价的;
(6)意向承租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署租赁合同及相关协议的;
(7)意向承租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交易服务费和/或向出租方缴交租赁履约保证金;
(8)意向承租方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招租公告及相关交易文件要求情形的。
5.招租交易机构(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负责本次招租交易程序的组织工作。出租方在招租公告及招租文件中关于标的物业的描述情况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出租方保证标的物业是指招租人所有、受托管理或掌握实际控制权的,按法律法规可用于租赁的物业。因标的物业的产权情况及描述情况存在的瑕疵、出租方与原承租方的相关物业纠纷、出租方根据原合同及相关规定确定“优先承租权人”的相关事项均与招租交易机构无关。
6.意向承租方报名前应充分了解物业本身及周边的相关情况,并认真研阅招租信息的全部内容以及物业所在地的政策,意向承租方自愿报名参加物业承租的,视为已对物业查验、知悉并且了解物业瑕疵,并同意承担该瑕疵带来的全部风险。
7.承租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策、法律、法规,依法纳税,必须以承租方的名义按本招租信息内容为准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办妥各项审批手续。获准营业时,将营业执照、消防、环保、卫生等相关审批验收文件复印件提交给出租方。
8.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随意改动承租物业的结构及设施,如须改动或装修,须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并报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完工经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所发生费用由承租方负责。不管在何种情况下,承租方迁出时,物业内所增设的一切嵌装在建筑物结构内的附属设施不得拆除,无偿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出租方承担补偿或者赔偿责任。
9.承租方必须按公安、安监、消防、劳动、技监、环保、卫生等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科学合理地安排好物业使用功能的分配、定位,做好承租物业内的消防、安全、环保、卫生的报建、设施配置、管理制度建立等工作,并经相关政府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和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积极配合出租方做好物业的管理工作。
10.承租方自行办理物业内财产的保险及公共保险(包括防火、防盗及财产损失等险种)以及在租赁物业内工作的有关人员办理人身保险。在合同期内,承租方是物业的安全生产、消防、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严格遵守《消防法》、《安全生产法》、《劳动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环境保护法》和各级政府颁布的条例,自觉做好安全生产、防火防盗、劳动保护各项工作,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出租方的检查、监督。承租方须按消防管理规范条例自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防毒面具,不得在物业内使用电炉以及其它违禁电器,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因承租方原因所引发的一切纠纷,以及因承租方不慎而发生的安全、火灾、失窃、卫生、工业意外、工业污染等事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承担相关法律和经济责任。
11.承租方不得随意占用所承租的物业以外的任何场所、通道。承租方按出租方指定位置和统一规划设置招牌、标志,并且须配合政府有关整治广告、招牌的要求,并按有关规定自行办理相关手续。
12.水电设施等以现状移交,承租方不得以水电设施不齐全、未能满足其使用等为由,向出租方提出赔偿(补偿)。
13.承租方应在联交所出具《公开招租成交通知书》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不予退还招租保证金,并重新出租物业,且无需对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
14.其他条款见留存在联交所的租赁合同版本,出租方有权在签订租赁合同之前对不影响租赁合同实质性条款作适当的调整。
15.报价加价幅度为:100.00元/月或100.00元/月的整数倍。
16.招租保证金处置方式:
(1)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意向方,保证金在承租方确定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全额原路返还。
(2)被确定为承租方的意向方交纳的招租保证金,出租方同意在租赁合同签订后,承租方向出租方缴纳足额履约保证金且按指定账户缴纳交易服务费后,招租保证金本息原路无息退回承租方。
17.租金支付方式:按季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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