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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转让的房产坐落位置:内蒙古包头市昆区民族西路友谊16#街坊临街房屋,房屋建筑面积430.68㎡(2层215.34㎡,3层215.34㎡),套内建筑面积无书面资料,所在层2-3层(共3层)。无不动产权证书,房屋用途为:商业。 2.根据评估报告显示,房产未单独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国有划拨,使用年限为无书面资料,土地使用终止日期为无书面资料,截止到评估日土地使用权剩余使用年限为无书面资料。 3.房产处于租赁状态。 4.标的承租人不放弃优先购买权。(1)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应在产权转让公告期间,向中心提出产权受让申请,提交受让申请资料,并按照公告要求交纳保证金,否则视为放弃受让;(2)承租人行权方式如下:a、承租人与其他意向受让方同时参与网络竞价;b、承租人在网络竞价的自由竞价期间和限时竞价期间均可行权;c、在网络竞价过程中,当其他意向受让方报出当前最高有效报价时,承租人可以优先权追加相同报价,如其他意向受让方继续报价,而承租人在竞价期内未应价的,则该最高报价的意向受让方为最终受让方。 5.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6.最终受让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7.本公告披露受让方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具体按照中心收费办法执行。 8.如上内容均来自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评估报告及其他文件等在中心备查,备查资料仅供参考。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期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到中心查阅评估报告等资料(资料仅限在指定场所查阅和记录,不得复制、拍照、录像、扫描等,涉及商业机密的资料签订保密承诺后,可查阅)。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9.本次转让标的涉及的房屋面积、土地使用权面积、标的图片仅供参考,最终以标的所在地房管部门、规划部门、土地部门核定为准,面积变化不调整交易价格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参与项目前需自行了解研判受让该房产后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请意向受让方务必仔细了解评估报告、权属证明等资料全部内容,与该标的所在地房产、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沟通,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受让后不得因不了解相关情况为由而拒绝履行受让义务。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11.意向方报名请于公告期内到中心网站自行注册账号报名,并通过注册预留的银行账户(预留银行账户名称须与会员注册名称一致,且银行卡号须为该名称对应卡号)将保证金充值进系统分配的钱包账户中【不可用现金、信用卡、支付宝或微信等方式汇入】。意向受让方在将资金转入钱包后,需将钱包中的资金支付到报名项目中。 12.标的其他事项说明 (1)标的房产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房屋面积为转让方提供面积,受让方应进行实地勘验和专业测量,面积发生的变化,不调整成交价格。 (2)根据评估报告,本次转让标的房产的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划拨,评估结论未包含办理土地出让手续需补缴的土地出让金。 (3)转让成交后,须先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方能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 (4)本次成交价不含上述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该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受让方应在签订合同后自行向包头市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转让方提供必要的配合。 (5)意向受让方须在报名前,向包头市不动产登记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全面了解办理条件、程序及费用标准。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对标的现状(含土地性质)充分认知并自愿接受,成交后不以土地出让问题为由向转让方主张任何权利。 (6)如因受让方原因未在约定期限内办妥土地出让手续导致无法过户的,受让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13.本次转让标的存在原租赁关系,原租赁合同到期日为:****-**-**(具体日期以原租赁合同约定及转让方提供的有效文件为准)。原租赁合同特别约定“该房屋现为拟处置过程中。上年度房屋租赁合同已到期,按照上年度合同金额进行签订。本合同预估期限为一年,因房屋处置原因甲方会随时停止租赁业务。甲方会提前90天通知乙方办理停租手续,按照实际租赁天数收取租金:并将未租赁天数租金返还承租方”。 14.涉及原租户腾退清退的,受让方为清退主体。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开展尽职调查,充分评估清退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租户拒不腾退、财物损坏、周期延长等),并自行制定清退方案及应对措施。 15.转让方仅负责在交易合同签署前如实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租户联系方式等已知信息,不对清退配合度、完成时限等作任何承诺或保证。清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补偿款、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纠纷及法律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因受让方未按时完成清退导致标的无法按期投入使用或造成损失的,转让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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