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经开区承载能力提升改造项目(建设项目二期)
中标公告
四川省
宜宾市
发布日期:
2026-09-02
中标公告金额:0元
【招标单位】
四川省长宁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联系人
*
拟在建项目
*
招标投信息
项目信息
招标项目名称
长宁经开区承载能力提升改造项目(建设项目二期)
招标项目编号
*****
标段名称
长宁经开区承载能力提升改造项目(建设项目二期)
标段编号
*****001
项目业主
四川******公司
项目业主联系电话
***********066
招标人
四川******公司
招标联系人
杨柯
招标联系电话
***********066
招标代理机构
四******公司
代理联系人
代红梅
代理联系电话
***********531
开标地点
市交易中心三开标室(四)
开标时间
****-**-** 09:00:00
投标最高限价(元/%)
***********.97
公示期
****-**-**至****-**-**
中标候选人的评审情况
中标候选人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
中标候选人类似业绩
除中标候选人之外的其他投标人评审情况
其他需公示的内容
接收异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接收异议联系人
代老师
接收异议联方式
***********177
监督部门信息
项目审批部门
长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联系电话
***********285
行业主管部门
长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
***********
异议投诉事项
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评标结果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前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投诉书应当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
3.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4.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超过投诉时效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评标结果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前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投诉书应当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
3.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4.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超过投诉时效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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