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通州湾示范区绿色化工拓展区达标尾水排海工程施工项目一标段资格后审公告
公告概要
“[新]通州湾示范区绿色化工拓展区达标尾水排海工程施工项目一标段资格后审公告”是2026年10月17日发布于江苏省·南通市的招标公告公告,公告信息包括招标单位为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建设交通局、涉及金额410000000元。中策大数据提供该招标公告公告全文及相关参建单位信息查询。
公告基本信息
- 信息类型
- 招标公告
- 所属地区
- 江苏省· 南通市
- 发布日期
- 招标公告金额
- 410000000 元
公告涉及单位
公告正文
| 项目编号 | 登录后查看 | 项目名称 | 通州湾示范区绿色化工拓展区达标尾水排海工程 |
| 标段编号 | 登录后查看001001 | 标段名称 | 通州湾示范区绿色化工拓展区达标尾水排海工程施工项目一标段 |
| 工程类型 | 施工 |
通州湾示范区绿色化工拓展区达标尾水排海工程(项目名称)
通州湾示范区绿色化工拓展区达标尾水排海工程施工项目一标段
(标段名称)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通州湾示范区绿色化工拓展区达标尾水排海工程已由通州湾示范区行政审批局以关于通州湾示范区绿色化工拓展区达标尾水排海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通州湾行审批〔2026〕20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登录后查看公司,招标人为南通国开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项目建设采用:□自建?代建□集中建设。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通州湾示范区绿色化工拓展区达标尾水排海工程施工项目一标段、通州湾示范区绿色化工拓展区达标尾水排海工程施工项目二标段进行公开招标。
江登录后查看公司受招标人的委托具体负责本工程的施工招标事宜。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标段名称:
通州湾示范区绿色化工拓展区达标尾水排海工程施工项目一标段(以下简称一标段);
通州湾示范区绿色化工拓展区达标尾水排海工程施工项目二标段(以下简称二标段)。
2.2 建设地点:南通市通州湾示范区,起始于通州湾临港污水处理厂,终点至三沙洪海域三港池口门外。
2.3 建设内容:新建规模为10万m3/d的达标尾水排海管道,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调压井一座(附仪表间及配套附属构筑物)、尾水排海管道及相关配套设施,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
2.4 质量要求:合格
2.5 工程规模:尾水排海管道最大管径DN1400;管道全长约23.97km,海域段约15.67km、滩涂段约3.57km、管廊架建设段约4.26km及顶管穿越海堤段约0.46km,调压井至顶管段一约0.01km。
2.6 工程合同估算价:一标段:登录后查看元;二标段:登录后查看元。
2.7 单位工程及招标范围说明:
本次施工招标共设两个标段,各标段招标范围及招标内容如下:
(1)一标段:新建海域段排海管道(包含起自穿堤段二顶管井至排海点的全部排海管道及附属构筑物和排海口扩散器,即桩号TK7+985.6~TK23+729.6段,管道长约15.98km;最大管径DN1400)等工程。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工程造价约登录后查看元。
(2)二标段:新建调压井[包含临港污水厂内调压井以及相关附属设施(仪表间及阀门井等),出水管道建设至陆域段管道顶管井处(即桩号TK0+011.1处,管道长约0.0111km)]、陆域段排海管道(包含穿堤段一、滩涂段一、管廊架段和滩涂段二的全部管道及管道附属构筑物等,即桩号TK0+011.1~TK7+985.6段,管道长约7.9745km,其中顶管总长度约2.7035km;最大管径DN1400)、蓝海新材料项目码头区域配套临时给水(管径DN200)和施工便道等工程。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工程造价约登录后查看元。
同一投标人可参加本项目任意标段的投标,但最多可中标1个标段。推荐中标候选人方法具体详见本项目《评标办法》。
2.8 工程类别和技术复杂程度:
工程类别:□小型 □中型 □大型 ?特大型
□技术复杂工程:/
2.9 工期:
一标段:570日历天;
二标段:420日历天。
2.10 是否属于政府采购工程:
?否
□是。本工程所属行业:/。
3.投标人资格要求(若未明确说明,则两个标段要求一致;本项目一标段允许联合投标,联合体形式投标要求均指一标段,“所有联合体成员”均指包含牵头人;后同)
3.1投标人资质类别和等级:
一标段:独立投标人应同时具有下列①②资质;若以联合体形式投标,联合体投标人应涵盖下列①②资质:
①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②有效的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二标段:投标人应具有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
3.2拟选派项目负责人专业及资质等级:
(1)一标段:
①独立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或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
拟派项目负责人为具有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的,应同时具有有效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证书均注册在投标人处)
拟派项目负责人为具有有效的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的,应同时具有有效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或《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证书均注册在投标人处)
②联合体形式投标:
若牵头人为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单位的,则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同时具有有效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证书均注册在牵头人处)
若牵头人为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单位的,则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有效的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同时具有有效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或《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证书均注册在牵头人处)
(2)二标段: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同时具有有效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证书均注册在投标人处)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 号)的规定,自登录后查看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为一级建造师的,则须提供符合建办市〔2021〕40号文件要求的电子注册证书,并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提供电子证书或电子证书过期(证书注册有效期或使用有效期任一期限过期)或未手写签名或手写签名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视为项目负责人的资格不符合要求。
3.3资格审查必要条件:
3.3.1投标人(若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指所有联合体成员)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3.2投标人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负责人注册专业、资格等级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3.3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的资格(资质)条件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附有共同投标协议;
3.3.4投标人(若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指所有联合体成员)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3.3.5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3)拟派项目负责人为投标人自有正式人员,不接受退休返聘[提供投标人(或投标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与其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书]。
3.3.6投标人(若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指所有联合体成员)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4资格审查可选条件:
□3.4.1?企业 □项目负责人 承担过类似工程;
类似工程认定标准:
一标段:自登录后查看(以交/竣工验收时间为准)以来,投标人完成过一个单项合同价不低于登录后查看元人民币且工程内容包含海上管道或海上疏浚工程的施工项目。
注:(1)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满足上述要求的业绩,仅认可联合体牵头人提供的业绩。
(2)业绩证明材料提供要求:
①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施工合同、交工或竣工验收证明[交工或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交工或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交工或竣工验收证明须同时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盖章],三项证明材料缺一不可。
②合同价金额以施工合同中的签约合同价为准。如提供的业绩为工程总承包(或EPC或设计施工一体化)业绩或包含上述业绩内容的综合性工程施工业绩或以联合体形式承担的施工业绩的,则投标人在该业绩中承担的施工部分须满足上述业绩要求,合同价为投标人在该业绩中承担的施工部分金额。
③若上述三项证明材料未能证明业绩符合要求的,则须另外再提供业绩业主方(或发包人)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标段:自2021年9月1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以来,投标人完成过一个单项合同价不低于登录后查看元人民币且工程内容包含总长度不低于1.5km顶管工程的管道工程施工项目。
业绩证明材料提供要求:
①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竣工验收证明须同时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盖章],三项证明材料缺一不可。
②合同价金额以施工合同中的签约合同价为准。如提供的业绩为工程总承包(或EPC或设计施工一体化)业绩或包含上述业绩内容的综合性工程施工业绩或以联合体形式承担的施工业绩的,则投标人在该业绩中承担的施工部分须满足上述业绩要求,合同价为投标人在该业绩中承担的施工部分金额。
③若上述三项证明材料未能证明业绩符合要求的,则须另外再提供业绩业主方(或发包人)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4.2自投标截止之日起前推2年内,投标人(若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指所有联合体成员)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3.4.3自投标截止之日起前推1年内,投标人(若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指所有联合体成员)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3.4.4自投标截止之日起前推5年内,投标人(若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指所有联合体成员)或者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没有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名单如下: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投标人(若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指所有联合体成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苏建质安〔2020〕75号)以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苏建质安〔2020〕75号文的补充通知》(苏建质安〔2022〕198号)文件要求,投标人(若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指所有联合体成员)因生产、安全事故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且被限制承揽新工程并在限制期内的,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活动。
(3)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根据苏建函建管〔2025〕183 号文件要求,被限制市场准入的建筑施工企业和人员不得参与省内工程投标。(若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所有联合体成员均须满足此条件)
3.5 一标段:本工程?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所有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2家。
(2)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3)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共同投标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施工资质和施工能力,共同投标协议约定联合体成员承担同一专业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最低的成员确定资质等级;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5)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应材料,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6)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二标段:本工程□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资格审查办法:资格后审
5.评标办法: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一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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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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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 |
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初步评审、详细评审的顺序进行评审,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3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采用抽签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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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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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形式性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不一致的,有有效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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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函 签字盖章 |
投标函加盖企业公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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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的组成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1.1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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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标 |
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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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提供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若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则所有联合体成员均须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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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 |
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若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则所有联合体成员均须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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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等级 |
独立投标人应同时具有下列①②资质,若以联合体形式投标、联合体投标人应涵盖下列①②资质: ①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②有效的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若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则所有联合体成员须分别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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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资质和项目负责人 安全生产考核 |
①独立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或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 拟派项目负责人为具有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的,应同时具有有效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证书均注册在投标人处) 拟派项目负责人为具有有效的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的,应同时具有有效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或《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证书均注册在投标人处) ②联合体形式投标: 若牵头人为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单位的,则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同时具有有效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证书均注册在牵头人处) 若牵头人为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单位的,则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有效的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同时具有有效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或《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证书均注册在牵头人处)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 号)的规定,自登录后查看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为一级建造师的,则须提供符合建办市〔2021〕40号文件要求的电子注册证书,并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提供电子证书或电子证书过期(证书注册有效期或使用有效期任一期限过期)或未手写签名或手写签名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视为项目负责人的资格不符合要求。 提供项目负责人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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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其他要求 |
1.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提供诚信承诺书(具体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 2.拟派项目负责人为投标人自有正式人员,不接受退休返聘。 提供投标人(或投标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与其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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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要求 |
自登录后查看(以交/竣工验收时间为准)以来,投标人完成过一个单项合同价不低于登录后查看元人民币且工程内容包含海上管道或海上疏浚工程的施工项目。 注:(1)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满足上述要求的业绩,仅认可联合体牵头人提供的业绩。 (2)业绩证明材料提供要求: ①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施工合同、交工或竣工验收证明[交工或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交工或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交工或竣工验收证明须同时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盖章],三项证明材料缺一不可。 ②合同价金额以施工合同中的签约合同价为准。如提供的业绩为工程总承包(或EPC或设计施工一体化)业绩或包含上述业绩内容的综合性工程施工业绩或以联合体形式承担的施工业绩的,则投标人在该业绩中承担的施工部分须满足上述业绩要求,合同价为投标人在该业绩中承担的施工部分金额。 ③若上述三项证明材料未能证明业绩符合要求的,则须另外再提供业绩业主方(或发包人)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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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投标人(如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1.4.2项规定。 注:共同投标协议具体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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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 |
根据《关于在我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应用建筑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有关要求的通知》(苏建招办〔2022〕2号)文件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指本项目要求的资质)未处于不合格状态。若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则所有联合体成员对应资质均须满足此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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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禁止性情形 |
无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一项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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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的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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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
响应性 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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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 |
投标函中载明的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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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 |
投标函中载明的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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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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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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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书 |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有效的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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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无第三章“评标办法”4.无效标条款所列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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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入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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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评标入围条件 |
通过初步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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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评标入围方法和数量 |
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的投标人全部进入后续评标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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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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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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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评标是否分两个阶段进行: ?采用两阶段评标方式 评标结束后,除确认存在评审或计算错误外,进入第二阶段的投标人不因其他任何情形而改变。 第一阶段详细评审分值构成: ?不采用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评审因素 施工组织设计:16分 业绩:2分 □采用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评审因素 施工组织设计: 分 投标人业绩: 分 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 分 第一阶段汇总得分是否带入第二阶段 ?是 □否 第二阶段详细评审分值构成: ?不采用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评审因素 投标报价合理性: / 分 投标报价:82分 □采用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评审因素 投标报价合理性:/分 投标报价:/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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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一、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招标人直接选择方法五作为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 ?在投标文件开启(解密)后,由招标人代表或招标代理从以下方法一、方法二中随机抽取一种。 ?方法一:以有效投标文件(有效投标文件是指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下同)的评标价(评标价是指经澄清、补正和修正算术计算错误的投标报价,下同)算术平均值为A〔当有效投标文件≥7家时,去掉最高20%和最低20%(四舍五入取整,末位投标报价相同的均保留)后进行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4-6家时,剔除最高报价(最高报价相同的均剔除)后进行算术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4家时,则次低报价作为投标平均价A〕。 评标基准价=A×K,K值在投标文件开启(解密)后由招标人代表或招标代理随机抽取确定,K值的取值范围为95%、96%、97%、98%。 ?方法二: 以有效投标文件的评标价算术平均值为A〔当有效投标文件≥7家时,去掉最高20%和最低20%(四舍五入取整)后进行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4-6家时,剔除最高报价(最高报价相同的均剔除)后进行算术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4家时,则次低报价作为投标平均价A〕,最高投标限价为B,则: 评标基准价=A×K1×Q1+B×K2×Q2 Q2=1-Q1, Q1取值范围为:65%、70%、75%、80%、85%; K1的取值范围为95%、96%、97%、98%; K2取值为92%。 Q1、K1值在投标文件开启(解密)后由招标人代表或招标代理随机抽取确定。 □方法三:以有效投标文件的次低评标价为评标基准价。 □方法四:以合理最低价作为评标基准价。 □方法五:ABC合成法。 二、特殊情形下,评标基准价调整方式: □评标结束后,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异议、投诉、复核或者复议以及其他任何情形而改变。 □评标结束后,除确认存在评审或计算错误外,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异议、投诉、复核或者复议以及其他任何情形而改变。 ?评标结束后,除确认存在计算错误外,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异议、投诉、复核或者复议以及其他任何情形而改变。 三、本项目采用两阶段评标,未入围第二阶段评审的单位不参加评标基准价计算。 入围第二阶段评审的投标人,若其未参加项目负责人陈述和答辩环节的,则其投标报价不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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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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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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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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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1) |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 |
施工组织设计 评分评审 |
(1)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按照以下评审要点进行评分,施工组织设计中除缺少相应内容的评审要点不得分外,其他各项评审要点得分不应低于该评审要点满分的70%(不包含第(3)项篇幅扣分和项目负责人陈述及答辩)。 (2)施工组织设计各评分点得分应当取所有技术标评委评分中分别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评分后的平均值为最终得分。 (3)篇幅要求:施工组织设计各评分点篇幅要求如下,每超过1页的,扣0.1分。 (4)施工组织设计暗标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7.4 (5)项目负责人陈述及答辩,必须采用“暗标”法进行评审。 项目负责人现场答辩要求(暗标):由评标委员会现场出题(2道题目),项目负责人现场书面答辩(项目负责人必须认真踏勘施工现场),最多得2分。 暗标要求:项目负责人答辩中不得出现投标单位名称、相关人员姓名等和其他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等。否则作无效标处理。 拟派项目负责人现场答辩可以与第一阶段初步评审同步进行,若投标人第一阶段初步评审不通过的,则其拟派项目负责人现场答辩将按无效处理,第一阶段初步评审不通过的投标人将不再进入后续的评审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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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因素 |
页数要求 |
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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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概述:施工组织总体设想、方案针对性及施工段划分。 |
不超过4页 |
1.4~2分(无内容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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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临时道路布置。 |
不超过4页 |
1.4~2分(无内容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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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 |
不超过10页 |
1.4~2分(无内容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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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过程各阶段质量安全的保证措施。 |
不超过12页 |
1.4~2分(无内容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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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机械设备(船舶)和材料投入计划。 |
不超过12页 |
1.4~2分(无内容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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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工程项目实施的重点、难点和解决方案及开工前相关手续办理。 |
不超过28页 |
2.1~3分(无内容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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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应用。 |
不超过10页 |
0.7~1分(无内容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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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陈述及答辩。 |
/ |
0~2分(无内容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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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2) |
投标人业绩评分标准 |
类似工程业绩 |
自登录后查看(以交/竣工验收时间为准)以来,投标人完成过一个单项合同价不低于登录后查看元人民币且工程内容包含最大管径规格不低于DN1000的海上管道工程的施工项目,有一个得2分,最高得2分。 注:资格条件审查业绩满足上述得分要求的,可作为上述类似业绩计分;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满足上述要求的业绩,仅认可联合体牵头人提供的业绩;业绩证明材料同资格审查业绩证明材料。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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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3) |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
投标报价评审 |
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82分,评标价偏离评标基准价的相应扣减得分,评标价相对评标基准价每偏离1%,扣减一定的分值,每偏高1%扣0.9分,每偏低1%扣0.6分,偏离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计算结果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两位小数。 |
8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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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6.招标文件的获取
6.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一标段为:2026年10月17日至2026年11月9日9时30分;
二标段为:2026年10月17日至2026年11月12日9时30分;
6.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是指: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7.投标文件的递交
7.1 投标截止时间一标段为 :2026年11月9日9时30分;二标段为:2026年11月12日9时30分。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投标文件。
7.2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完成投标文件递交。
7.3逾期未完成投标文件递交,“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拒绝接收。
8.其他要求
(1)本项目采用鸿雁不见面交易系统进行开标,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2)招标公告系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全省全面应用统一主体库(江苏省公共资源经营主体信息库),南通市主体信息库同步关闭(详见https://ggzyjy.nantong.gov.cn/首页—通知公告—关于使用全省统一主体库的公告、省主体库相关高频问题解答)。投标人同步的信息库链接为江苏省公共资源经营主体信息库中的信息,如需调整请前往省主体信息库调整完善,投标人需及时更新信息,确保投标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9.发布公告的媒介
9.1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 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网上发布;
9.2本次招标公告为第 1 次发布。
10.联系方式
10.1招标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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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南通国开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
招标代理机构:江登录后查看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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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地址:南通市滨海园区东海大道88号 |
招标代理机构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创源科技园5号楼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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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先生、徐先生 |
联系人:马健、黄税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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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13-登录后查看 |
电话:登录后查看5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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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项目负责人:马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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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10.2相关部门
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登录后查看公司
联系电话:0513-登录后查看
10.3异议渠道
实行网上受理与处理异议,除开标现场的异议外,异议人一般应在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提出异议,收到异议之日起招投标活动暂停,招标人必须妥善处理并在上述平台系统进行答复。
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公章):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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